(一)利用臨界點進行納稅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土地暫行條例>)第8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根據<土地暫行條例>第7條的規定,土地實行四級超率累進: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部分,為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為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為60%. 如果企業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這個臨界點上,可以通過適當控制出售價格而避免繳納土地.根據<土地暫行條例>第6條的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土地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7條的規定,這里的"其他扣除項目"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以及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之和的20%.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的規定,普通標準住宅的標準為: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筑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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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利用土地*免稅期限優惠政策
如<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深地稅發(2005)609號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土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合同簽定時間為準.對在2005年11月1日(含11月1日)后簽定房地產銷售合同的,在納稅人取得房地產銷售首期款收入時,就該房產銷售價款全額計算預繳土地*.深圳**花園五期銷售收入37,765萬元,其中2005年11月1日以前簽定購房合同金額31,636萬元,土地*納稅清算時依照上述通知,申報應稅收入6,129萬元.
二,開發商品房轉自用不再視同銷售
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分配給股東或*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一)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三)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將開發的商品房轉作固定資產的行為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不應當視同銷售.不難看出,開發出品轉作固定資產已經不再按照視同銷售處理,企業需要密切關注,避免給自身增加不必要的納稅負擔.
三,選擇多元化*處置開發產品
多元化*處置開發產品的*包括:銷售,出租,先出租后銷售,售后返租,**,產權轉讓,轉作經營性資產(開發產品自用自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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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利用土地*免稅期限優惠政策
如《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深地稅發〔2005〕609號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土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合同簽定時間為準。對在2005年11月1日(含11月1日)后簽定房地產銷售合同的,在納稅人取得房地產銷售首期款收入時,就該房產銷售價款全額計算預繳土地*。深圳××花園五期銷售收入37,765萬元,其中2005年11月1日以前簽定購房合同金額31,636萬元,土地*納稅清算時依照上述通知,申報應稅收入6,129萬元。
二、開發商品房轉自用不再視同銷售
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分配給股東或*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一)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三)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將開發的商品房轉作固定資產的行為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不應當視同銷售。不難看出,開發出品轉作固定資產已經不再按照視同銷售處理,企業需要密切關注,避免給自身增加不必要的納稅負擔。
三、選擇多元化*處置開發產品
多元化*處置開發產品的*包括:銷售、出租、先出租后銷售、售后返租、**、產權轉讓、轉作經營性資產(開發產品自用自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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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土地*,就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增值再按比例交納的稅收。納稅人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簡稱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個人和單位。征稅范圍包括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不包括通過繼承和贈予等無償*轉讓的房地產,課稅對象有償轉讓的土地增值額。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暫行條例》,土地*的*為四級超額累進*,即增值額未超過項目金額的50%,*為30%;值額超過項目金額的50%未超過,*為40%;值額超過項目金額的未超過200%,*為50%;值額超過項目金額的200%以上,*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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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分散籌劃法 按相關稅法規定,土地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去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在扣除項目金額一定的情況下,轉讓收入越少,土地增值額就越小,當然*和稅額就越低。因此,如何通過分散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就是一個著眼點。一般常見的方法是將可以分開單獨處理的部分從整個房地產中分離,分次單獨簽定合同。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準備開發一棟精裝修的樓房,預計精裝修房屋的市場售價是1 800萬元(含裝修費600萬元),該企業可以分兩次簽定合同,在毛坯房建成后先簽l 200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等裝修時再簽600萬元的裝修合同,則納稅人只就份合同上注明金額繳納土地*,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用繳納土地*。這樣就使得應納稅額有所減少,達到節稅的目的。
二、費用遷移籌劃法
房地產開發費用即期間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經營費用)不以實際發生數扣除,而是根據利息是否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作為一定條件,按房地產項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納稅人可以通過事前籌劃,把實際發生的期間費用轉移到房地產開發項目直接成本中去,例如屬于公司總部人員的工資、福利費、辦公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都屬于期間費用的開支范圍,由于它的實際發生數不能增加土地*的扣除金額,因此,人事部門可以在不影響總部工作的同時把總部的一些人員安排或兼職于每一個具體房地產項目中。那么這些人的有關費用就可以分攤一部分到房地產開發成本中。期間費用少了又不影響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而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卻增大了。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不增加任何開支的情況下,通過費用遷移法,就可以增大土地*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三、“臨界點”籌劃法
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一個項目,總要獲得一定的利潤,但利潤率越高,繳納的土地*就越多,稅后利潤可能反而越小。因此,如何做到使房價在同行中,應繳土地**少,所獲利潤*多是房地產公司應認真考慮的問題。按照稅法有關優惠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這里的“20%的增值額”就是“臨界點”。根據臨界點的稅負效應,可以對此進行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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