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征收機關核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為計算滯納金的起始日期.2,納稅人未進行納稅申報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的次日為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期.3,根據國稅發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凡稅款滯納行為發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2001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統一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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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滯納金怎么算
繳義務人與納稅人在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到市財政局農稅管理中心申報繳納稅款的,對于契稅滯納金有兩種算法:一是發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稅款滯納行為,按照原<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契稅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二是發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稅款滯納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新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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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購買新房子以后要在3個月內憑借購房合同到相關的部門繳納契稅和維修基金。繳納完相關的費用后,業主就可以辦理房產證,如果超過了一定的期限,就需要繳納一定的滯納金。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納稅人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那么就需要繳納一定的契稅滯納金。契稅滯納金的繳納時間從滯納稅款的那*開始計算。滯納金的計算也有一定的法律規定,按照法律的規定滯納金的征稅金額為稅款的萬分之五,一般情況下,只有繳納完契稅才可以領取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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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稅滯納金定義
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款項,它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收滯納金不是處罰,而是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占用國家稅金而應繳納的一種補償。
2、契稅滯納金計算起始日期的確定
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征收機關核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為計算滯納金的起始日期;納稅人未進行納稅申報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的次日為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期。
3、契稅滯納金適用的比例
根據國稅發[2001]110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執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凡稅款滯納行為發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2001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統一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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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義務人與納稅人在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到市財政局農稅管理中心申報繳納稅款的,對于契稅滯納金有兩種算法:一是發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稅款滯納行為,按照原《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契稅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二是發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稅款滯納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新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規定,凡稅款滯納行為發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2001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統一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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