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不同:地上權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或集體土地的權利;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2、 產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劃撥,鄉村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而產生;后者則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設定地役權的合同,也有根據遺囑的單獨行為的。
3、 消滅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規定;后者則是由于土地滅失,目的事實不能,拋棄,存續期間屆滿或其他預定事項的發生。
4、 權力不同:前者可以進行轉讓,抵押,出租等權利處分;后者則僅具有使用和為附屬行為的權利。
5、 義務不同:地役權人在供役地上建設的設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權人則無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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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役權的主體包括不動產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2,地役權的內容是利用他人不動產,并對他人的權利加以限制
3,地役權的客體主要為他人的不動產
4,地役權的設立目的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
5,地役權是否有償及存續期間依當事人約定
6,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地役權的從屬性意味著地役權不得脫離需役權或使用權一同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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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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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役權的主體包括不動產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2,地役權的內容是利用他人不動產,并對他人的權利加以限制
3,地役權的客體主要為他人的不動產
4,地役權的設立目的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
5,地役權是否有償及存續期間依當事人約定
6,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地役權的從屬性意味著地役權不得脫離需役權或使用權一同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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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役權的主體包括不動產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2,地役權的內容是利用他人不動產,并對他人的權利加以限制
3,地役權的客體主要為他人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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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役權的主體包括不動產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2,地役權的內容是利用他人不動產,并對他人的權利加以限制
3,地役權的客體主要為他人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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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役權的主體包括不動產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2,地役權的內容是利用他人不動產,并對他人的權利加以限制
3,地役權的客體主要為他人的不動產
4,地役權的設立目的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
5,地役權是否有償及存續期間依當事人約定
6,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地役權的從屬性意味著地役權不得脫離需役權或使用權一同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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