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地役權的發生須有兩個不同歸屬的土地存在,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稱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稱為需役地.
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如甲工廠原有東門可以出入,后想開西門,借用乙工廠的道路通行.甲工廠與乙工廠約定,甲工廠向乙工廠適當支付使用費,乙工廠允許甲工廠的人員通行.這時甲工廠即取得了“地役權”.
物權法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是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的.
1、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系中,因而是一種地產相鄰權;
2、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因而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3、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而是一種他物權和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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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吧:
你在海邊有一塊平地,旁邊有一高樓,樓的主人給你一定的金錢,讓你在你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內不得建房,以滿足你觀海的需要,你同意并簽約。
樓的主人對你的土地的權利就是地役權。
高樓所在的土地為需役地,你的土地為供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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