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設定合同
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 乙方: *: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雙方自愿原則,就地役權設定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條 供役地所有人甲方,對于地役權人乙方享有使用權的位于的倉庫及附屬土地,為便于乙方過往車輛通行及對倉庫的有效利用,將其所有下記土地設定地役權給乙方。 第二條 擁有地役權部分為甲方所有下記土地。甲方應當保證其對設定地役權的土地享有合法的權利。 第三條 乙方有權對享有地役權的土地做適當平整或添附設施以便通行。乙方應當謹慎使用土地,如因車輛通行造成污損,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結束時恢復土地基本原貌。乙方應當保證在乙方恢復土地基本原貌前不干涉或影響乙方的使用,也不得通過第三人間接影響乙方的使用。 第四條 乙方為酬謝,每年付人民幣 元(大寫: )給甲方,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 第五條 乙方若有連續超過2個月以上不付次年酬謝金時,甲方可請求消滅地役權。 第六條 地役權有效期限為一年,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如乙方欲延長地役權期限的,應自年地役權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通知甲方。甲方應在除不可抗力不能繼續設立地役權的情況外繼續依照本協議約定的標準向甲方收取地役權之對價。自甲方收取乙方支付的酬謝款時,本協議有效期視為自動延長一年。 第七條 在本地役權協議有效期間內,隨時與需役地同時移轉,即使需役地所有人轉移,地役權也并不因此消滅。如因甲方原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如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且無法協商解決的,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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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物權法規定:1、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2、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3、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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