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格與否按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的標準及檢驗方法確定。否則除明顯的問題之外(比如水管不通或漏水之類的明顯可以確定為”損壞“的情況)不能確定是否合格。
2、有了標準后,不合格按合同中的條款辦理合同中一般要寫明達到的質量合格的標準及檢驗方法和檢驗者。 同時也要寫明合格、超出要求標準、達不到要求標準的處理辦法。比如達到要求應于某年月日內付清工程款項,超過要求標準應給予的某種獎勵,達不到要求時的處理辦法(返工、扣款、賠償等)。
3、這些內容一般都要在合同內寫明,否則很難在事后處理。問題出現后,甲乙雙方肯定立場不同,乙方(施工方)可以找各種理由說質量已經是的或達到要求了,甲方(業主或委托方)則可能因為各種原因感覺質量太差,沒有標準是說不清合格不合格的。
4、沒有標準又沒有說明達不到要求時如何處理,那就只好另行協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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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接管驗收中發現質量問題,可根據其對房屋不同的影響程度分別處理:
(1)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設備使用安全的質量問題,必須約定期限由建設單位負責進行加固補強維修,直至合格。影響相鄰房屋的安全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處理。
(2)對于不影響房屋和設備使用安全的質量問題,可約定期限由建設單位負責維修,也可采取費用補償的辦法,由接管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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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于未對居住使用造成嚴重影響,可先進行房屋的交接,然后再要求賣房人進行修復并賠償損失,對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屬于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一般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購房者可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的規定,可請求其維修,因維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當負賠償責任。
(二)在合同履行中,由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直接關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復不可能或成本甚巨,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屬于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應先請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檢查,在取得房屋質量鑒定不合格的證書后,可要求開發商予以退房,對因此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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