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房屋買受人購買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且該質量問題通過修復等亦無法保證房屋買受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例如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等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造成地基下沉、房屋傾斜、承重結構變形等,一般難以通過修復辦法解決,因此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是否屬于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實踐中情況是非常復雜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根據檢測結論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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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六十條款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房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這里必須提醒購房人注意,委托核驗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且委托哪個機構來檢測買賣雙方須經協商達成一致,如雙方協商不成應申請法院指定檢測機構,否則單方委托的檢測機構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認可,其檢測結果則沒有法律效力。
房屋質量爭議當事雙方如果協商一致,可以共同委托房屋質量缺陷損失評估機構做評估報告。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不能協商確定時,法院將在評估機構中指定。對房屋質量缺陷損失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報告,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查,評估機構會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購房人要想索賠成功,還要注意保存和搜集證據,因為在法院審理中,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需要購房人提供證據證明。首先是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的證據,其次是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證據,購房人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的證據,是購房人發生損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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