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覺得就是以下幾點啦:
1、定金不能超過房價的20%。2、如果你購買的是期房,開發商應該向你出示預售許可證,如果你購買的是現房,那開發商應該向你出示大產證,住宅使用證及商品房質量保證書。3、你的房款是直接支付給開發商的,如果你覺得想留下痕跡為以后有糾紛做鋪墊的,就向開發商要銀行賬戶,直接劃入開發商賬戶,自己留好存根,在備注里注明是誰購買哪套房子的房款。4、按現在政策,只有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的人(包括軍官證),才要公證,例如持護照、回鄉證、大陸來往證的。5、房款一般都在交房前付清給開發商的,開發商一般也只有收到全部購房款及具備相應手續才會把房子交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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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認購金”與“定金”是需要澄清的兩個概念。從法律角度上看,二者是不盡相同的。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簽訂認購書和交納認購金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必須過程,而是房地產交易領域的一種習慣做法,它通常是在購房者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后、準備進一步協商前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后,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要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認購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而在此期限內,賣方不得將該房屋售與他人,如果買方決定不購買,賣方應將認購金退還;但如果買方超過規定期限以后才決定不購買,認購金就作為對賣方保留房號期間損失的賠償,不退給買方。
因此,您需要記住的是,當認購書中標明的是“訂金”時,購房者可要回;如標明的是“定金”而您又未在認購書中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進一步協商,從理論上講,要回定金就比較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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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以下幾點要注意:
一、認購書及定金
認購書,是商品房交易時開發商提供的,在購房者交納一定的人民幣后訂立的,在約定時間內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文書。認購書中往往約定,購房者應當交納一定的金錢作為定金,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將不予退還。
二、銷售合同
開發商拿到了預售證,便將在時間推出房產,以期早點回收*。有些房產甚至有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已完工25%就進行預售的。在簽訂銷售合同時,要認真看清楚合同里的每條手寫的規定。尤其是對開發商的免責條款,購房者一定要看清楚了。
三、廣告的法律效力
根據法院《解釋》的規定,商品房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屬于要約邀請,購房者有權要求將廣告的相關內容寫入合同,如果不寫入合同,對開發商就沒有約束力。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將廣告內容寫入合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要審查“五證”
“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開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
五、面積的構成
商品房的面積包括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實踐中,*容易出現問題的是面積的誤差及公攤面積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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