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而銀行抵押貸款的前提條件是應該提供房產證明。眾所周知,小產權房由于國家不承認,也不予辦理登記手續,由此看來小產權房是不可以在銀行進行抵押貸款的,除非將小產權房轉化為大產權房后擁有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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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看看房子價格,和使用情況吧,說能變成大產權的說法都是在忽悠,這個的決定權在國務院,不是誰想變,就能變了的,近幾年變的可能性基本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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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產權是房屋建成后經過各相關部門驗收后,交清土地出讓金房屋管理部門給整棟樓發的產權證,產權人是開發商,大產權證號為:京房權證X(區縣簡稱)股字第XXX號,開發商將房子買出后到房地產交易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后發給買房人產權證(有些人管這叫小產權),個人*終的房產證的號為:京房權證X(區縣簡稱)私字第XXX號,和大產權證區別一個是“股“一個是“私“.另:簡單解釋,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如開發商辦理合法的立項開發手續后,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并按規定上繳給國家土地出讓金和使用稅(費),由國家發放給開發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預售許可證,這樣的房屋稱為大產權房屋。而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也就是說在農民的集體土地上,僅有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的蓋章以證明其權屬,并沒有國家房管部門的蓋章,這種房屋被視為鄉產權,即小產權房屋。大產權即完全產權,包括房產使用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大產權的房屋在進入二級市場時,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和*收成。小產權即不完全產權,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權,它與大產權的本質區別在于土地使用權。通俗的解釋,買的房再轉讓時不用再交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再轉讓時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嚴格來說,小產權二手房包括:已購公房,鄉產房和使用權房。依照這些房屋性質的不同,在房產轉讓時也會區別對待。“已購公房”,購房人只要補齊土地出讓金,也就是購買房款的1%,就可以等同為商品房上市出售。“鄉產權”,歸農村集體所有,產權關系很難改變,很難過渡為完全產權,否則將會動搖國家的土地制度。而對于“使用權”房來說,上市出售則會有一線期望,由于,國家也在一直提倡并做著改革試點的努力。期望我的回答可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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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建筑用地的土地取得沒有經過正常手續,不屬于建委招標土地,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只是占用鄉鎮或機關單位的土地建設,國家只給他頒發一個大的產權證并且不允許出售的。商品房土地正規手續得到的,小產權房是農村人的。使用的是宅基地使用證。商品房是每個公民都可享有的土地使用證。你可以參照一下,期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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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建筑用地的土地取得沒有經過正常手續,不屬于建委招標土地,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只是占用鄉鎮或機關單位的土地建設,國家只給他頒發一個大的產權證并且不允許出售的商品房土地正規手續得到的,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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