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是指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保部門履行有關登記手續,提供有關危險廢物情況資料的制度。危險廢物的申報登記是整個管理過程的源頭和基礎,能夠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保證申報登記數據的全面、真實、準確、及時。 2、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是指為防止危險廢物轉移時產生污染的環境管理制度。即凡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3、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指對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該制度對經營單位的要求是禁止無證或不按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從事活動;對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的規定是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證單位處置。 4、危險廢物行政代處置制度。是指為使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處置所產生危險廢物的責任,在其違反規定不處置或處置不符合規定時,由環保部門指定其他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的一種間接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不承擔處置費用時,由環保部門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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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運行監督管理技術規范(試行)(HJ 515-2009)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加強對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運行過程的監督管理,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程序、要求、內容以及監督管理方法等。 本標準適用于對經營性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其他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運行期間的監督管理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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