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押,簽署合同后到土地局辦理抵押登記,取得抵押權登記的他項權利證書后,就代表獲得土地局審批通過,抵押權就成立了,收到法律保護,但是抵押權人在變現時要補交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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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劃撥性質的土地是國家無償讓與使用的,多針對公益事業或國防外交需要,基于土地使用的無償性,沒有支付土地出讓金之前,是不能抵押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一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3 如上述規定,如果抵押,要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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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律規定:
1,<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第五十六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
2,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國土[籍]字第2號規定:"以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并批準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3,<國土資源部關于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2000]第582號)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你廳<關于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請示>(浙土資發[2000]24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企業間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擔保的前提是企業之間訂立的債權債務主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應首先辦理批準手續. 二,企業之間訂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為保證債權實現,債務方企業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 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必須依法辦理抵押登記.
4,<關于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國土資發[2004]9號)"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即視同已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必再另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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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律規定:
1,<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第五十六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
2,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國土[籍]字第2號規定:"以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并批準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3,<國土資源部關于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2000]第582號)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你廳<關于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請示>(浙土資發[2000]24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企業間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擔保的前提是企業之間訂立的債權債務主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應首先辦理批準手續. 二,企業之間訂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為保證債權實現,債務方企業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 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必須依法辦理抵押登記.
4,<關于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國土資發[2004]9號)"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即視同已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必再另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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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人以出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須交清土地出讓金;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須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同意。
2、抵押人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3、抵押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產權證明。
4、抵押人持有土地的《土地價格評估報告》。
5、抵押權人持有土地管理部門簽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以下簡稱《抵押證明書》),此證明書由省土地管理局制發。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必須明確抵押人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標準和時間,抵押人繳納土地出讓金確有困難的,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可暫緩交,待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或終止貸款行為后補交。
6、屬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借款額一般不超過土地使用權抵押價格扣除補交土地出讓金后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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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可以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登記。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殊的土地權利。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等相關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取得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這些公司一般都是特大型的國有企業。中小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等都不可能成為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二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在其企業集團內部代表國家經營管理土地。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對土地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可以將土地*給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或以作價出資(入股)等*配置土地;經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同意,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進行轉讓等。被授權經營企業的義務主要表現為必須接受授權部門的監督管理,須對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提供年度報告,對企業土地*的年度變化情況以及對土地資產處置的文件及時報授權部門備案等。三是權利客體一般為國有建設用地。四是權利性質類似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表現為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補繳土地出讓金。《土地登記辦法》只是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進行了規定,但對其轉讓或者抵押如何登記沒有進行規定。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極為特殊土地權利類型,其權利內涵以及所具有的權能等內容都缺乏明確的規定。筆者建議土地登記機構在實踐中辦理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的登記時,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并關注以下問題:三是根據《意見》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已經將土地通過作價出資(入股)投入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的,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轉讓土地,是否適用該規定?是否還應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筆者認為如果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類型為作價出資(入股),則不適用這一規定,不須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經轉化為*為被授權經營的企業所持有。四是由于目前沒有文件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抵押做出規定,因此對其能否進行抵押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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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登記要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條件。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企業須在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能設定抵押。
2.在抵押前須得到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書面同意。書面同意文件應包括:在實現抵押權時,同意按法律規定的土地征用標準補償后轉為國有土地。
3.在辦理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土地管理部門還應核定通過拍賣抵押物實現抵押權時應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
4.因處分抵押財產需要改變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性質時,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先辦理征地手續。將抵押的土地轉為國有,然后再按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辦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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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有:“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
(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根據上述規定,農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單獨抵押的,能作抵押的僅限于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和鄉(鎮)、村企業的建筑物及其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所以,你們工廠后面那片空地的使用權是不能抵押的,但你們廠的廠房及其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辦理抵押時應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1.抵押登記要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條件。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企業須在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能設定抵押。
2.在抵押前須得到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書面同意。書面同意文件應包括:在實現抵押權時,同意按法律規定的土地征用標準補償后轉為國有土地。
3.在辦理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土地管理部門還應核定通過拍賣抵押物實現抵押權時應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
4.因處分抵押財產需要改變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性質時,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先辦理征地手續。將抵押的土地轉為國有,然后再按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辦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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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存在著兩種不同的*。一是國有土地*;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實質上國有土地*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別:,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屬于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于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第二,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主體。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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