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合法*,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出讓*以外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都屬于劃撥土地使用權,國有企業使用的土地一般都屬于劃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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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不進行任何開發建設而以牟利為目的的將土地使用權買入或者轉手賣出的行為。行為人不是為了開發建設,而是為了牟取暴利買賣土地使用權的,即可認定為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毫不掩飾和明碼標價將土地賣給他人,從而收取價款;二是變相買賣土地,即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買賣的實質而將土地賣給他人的行為.筆者認為,上述對“倒賣”的兩種理解均為學理解釋。現代漢語詞典》中無“倒賣”一詞,只有“倒手”一詞(從一個人的手上轉到另一個人的手上,)倒賣的法律內涵是什么?由于倒賣無明確的法律內涵與概念,所以,對倒賣的認定就各說一詞,意見不統一。有導致“罪刑不法定”的危險。轉讓、倒賣的是土地使用權。即將自己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教唆、幫助他人將他人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移的,才能構成本罪.為何限制為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如將他人的土地使用權進行非法轉讓與倒賣,是否也構成本罪?將他人的土地使用權,在他人不知的情況下,予以轉讓,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益。此時,如果轉讓的行為又是非法的行為,是否也構成本罪?筆者認為,非法轉讓他人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手段非法,侵犯了土地管理秩序,也可能構成本罪。其理由在于:本罪保護的法益是土地管理秩序,而非財產的所有關系或占有關系。與倒賣文物罪類似。倒賣文物罪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客觀方面是非法轉讓國家限制交易的土地使用權與倒賣禁止交易的土地使用權。兩者著重于對國家管理秩序的保護。倒賣他人的文物可以構成倒賣文物罪,倒賣他人的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他人的土地使用權一樣地也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對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我國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或劃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依法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讓給使用人,原始取得人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要轉讓土地使用權,不能隨意進行,而應依法處置。集體土地使用權,其所有者及其代表可以依法通過承包、分配、*、撥付等*向符合法律規定的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權。不管是原始使用人還是第二使用人,不論是他人,還是自己的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均可構成本罪如果村民小組符合上訴內容就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建議上訪或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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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次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動產物權的轉讓,該行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諸多規定外,還具有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各項特點,包括:
1.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一同移轉。
2.權利義務一同轉移。這里的權利義務,是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分離時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義務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讓合同約定為住宅用地,無論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經過多少次轉讓,均不因為轉讓而變成其他用途。
3.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辦理變更登記。中國現行立法對物權變動采取登記要件主義,即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并不直接意味著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以登記為要件,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不是在轉讓合同簽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權依法登記到受讓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土地使用權出租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并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用于出租的地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出租必須設定在法律允許的地塊上,如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符合條件的可以出租,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出租的條件是出租人對土地的開發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雙方當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達成協議。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權須依法申請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有國有土證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出租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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