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明確:商場屬于商業用地,本身就是40年產權,這不屬于小產權,這是40年的正規產權。
(2)再次是過期問題,不僅是商業40年產權的過期,還有住宅的70年產權的過期,這些在法律都有涉及,但只是簡單提及“到期后可續期”(沒有明確續期的細則,包括手續與費用均無列明)。
(3),中國大陸的所有房屋產權都還沒有面臨“到期”問題。因此,產權到期的問題是幾十年后需要討論的,具體細則估計只有日后才能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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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房子產權到期后可以
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主進行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通過調查了解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按照新頒布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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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產權到期后的處理*
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3、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二、對于住宅70年產權到期后的相關規定
1、《物權法》百四十九條規定: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自動續期―解決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在期限上的沖突問題。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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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1、所謂的70年產權,是國有用地出讓期限(商品房)為70年,由于我國是采取地房一體,地隨房走的政策,所以地的出讓期限為70年就理解為了房屋產權只有70年。2,70年到期后,依照物權法149條款規定:住宅建設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3、所以你無需擔心房屋的產權問題,就是以后政府會不會70年一收稅的問題。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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