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轉讓應注意的事項;關于劃撥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在扣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抵押權人可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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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改裝成房子不能算真正意義的建筑,無法獲得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獲得:
1.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享有的占有、利用、*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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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存在著兩種不同的*。一是國有土地*;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國有土地*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在土地管理法規中,國有土地*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發布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規定為國家處置土地資產的*。1998年12月24日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1999年7月27日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范國有土地*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條規定:“國有土地*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的補充。“《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標的物具有復合性,即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當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時,其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同時,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也隨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結合在一起的,單純的場地出租行為在整個土地使用權出租市場中比較少。由于在土地使用權出租中,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權利,期限通常較短,*相對較少,方便靈活,出租人則通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因而土地使用權出租十分普遍,具體形式也有多種多樣。如商業柜臺出租、各種鋪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在國有土地*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金這樣的詞語,使人容易混淆,實質上國有土地*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別:,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屬于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于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第二,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主體。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承租人轉讓土地*合同的,*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合同經更名后繼續有效。承租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從《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單獨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權,即地上沒有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權。第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合同同時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地上必須具有合法的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也就是說,地上沒有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而單純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出租的。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房地產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上繳國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無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屬非法行為。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按《條例》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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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取得的*分為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荒地拍賣、撥用宅基地、撥用企業用地、農用地承包、集體土地入股、其他等。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農用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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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浙江唐正裝飾很高興為您解答.
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是土地管理部門根據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地籍調查,權屬審核,注冊登記和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一種法律制度.其產權登記的主要事項有:
1,國有土地使用者,即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包括農業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以及依法使用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單位應記載其注冊成立的法定名稱和注冊,個人應記載其正式姓名和住所地.
2,土地位臵,即土地的座落和四至.土地座落,應登記土地所在的具體地點,即農村登記到村,城鎮登記到土地所在的街道門牌號.土地四至,應登記土地的相鄰土地地名,一般填寫相鄰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名稱或者姓名.如權屬界線上有線狀地或附近有性顯著界標(如河流,山峰等),可填寫地物或界標名稱,或界線與某一界標或地物的距離.
3,土地權屬性質,是指登記土地的權屬類型,即國有土地使用權.
4,用地面積,共有使用面積以及分攤面積.用地面積是指單位或個人獨自使用一宗土地的面積.共有使用面積是指某一土地使用者與其他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全部或一部分而無法在地面上劃分使用者之間使用權界線的土地面積.分攤面積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共有使用權面積中應分攤的面積.
5,地類面積,即土地分類面積,是指按照全國統一的土地分類標準,在一宗土地中各類用地的具體面積.地類是指依據土地的用途,經營特點,利用和覆蓋性等因素對土地進行的分類.土地登記應當按照這種分類面積登記地類名稱及其編號.我國目前采用兩級分類,統一編碼排列.一級分為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居民點及工礦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等8類;二級分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澆地等46類.
6,土地實際用途,即依法經批準的土地實際用途.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要追究其責任.
7,土地等級,即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標準評等定級確定的土地等級.它可為國家征收土地使用稅和合理利用土地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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