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國土地*存在著兩種不同的*。一是國有土地*;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國有土地*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1998年12月24日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1999年7月27日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范國有土地*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條規定:“國有土地*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的補充。“《規范國有土地*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標的物具有復合性,即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當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時,其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同時,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也隨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結合在一起的,單純的場地出租行為在整個土地使用權出租市場中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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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存在著兩種不同的*。一是國有土地*;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實質上國有土地*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別:,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屬于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于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第二,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主體。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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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有3條法律要求:
1、土地使用者如果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與承租人應該簽訂*合同,*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時,出租人必須依法辦理出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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