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說的產權年限70年其實是指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的,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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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心為你解答。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廣義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既包括土地使用權的直接轉讓,又包括以在建工程轉讓、*轉讓、項目轉讓及房地產轉讓等為表現形式的間接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根據土地性質,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根據土地來源又包括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其中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又分為出讓用于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用于項目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限制條件,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上海地方法規等規定,出讓用于項目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已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在上海為未載明房屋權屬狀況的綠色房地產權證);
(2)已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且應完成房屋建設工程開發*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出讓用于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1)已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已經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
(2)已經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一般指“七通一平”;
(3)已經規劃管理部門確定轉讓地塊的規劃使用性質和規劃技術參數,如容積率、建筑密度等;
(4)出讓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無論是出讓用于項目開發或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土地使用者的權利、義務均隨之轉移。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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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有效期內是可以轉讓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如果受讓方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按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如果受讓方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按該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可以由出讓方與原土地使用權人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再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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