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質量保證書>是購房者要求開發商承擔保修責任的有效憑證,交付使用的房屋如果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它損失由出賣人承擔.<住宅質量保證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為(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以上內容應寫入<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其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短于以上期限.
在保修期內房屋質量問題,應由開發商承擔,合同具有相對性,開發商與建筑商的糾紛,與購房者沒有對應性,開發商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保修期后的房屋維修的,公共設施,設備,公用房屋等可以動用住房維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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