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區別是土地承包關系的變化.
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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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出租
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并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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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次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動產物權的轉讓,該行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諸多規定外,還具有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各項特點,包括:1.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一同移轉。2.權利義務一同轉移。這里的權利義務,是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分離時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義務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讓合同約定為住宅用地,無論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經過多少次轉讓,均不因為轉讓而變成其他用途。3.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辦理變更登記。中國現行立法對物權變動采取登記要件主義,即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并不直接意味著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以登記為要件,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不是在轉讓合同簽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權依法登記到受讓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權。二、土地使用權出租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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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鎮國家所有的土地,我國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對城鎮國有土地,公民可以通過下列*獲得土地使用權。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具體辦法有協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議、招標或拍賣的*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后,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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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三條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五條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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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權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者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時,其土地使用權出讓期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經過協商后,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訂明,但不得超過《條例》規定的年限。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不得低于標定地價的40%。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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