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應短于土地使用期限減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期限應不超過同類用途土地的出讓期限。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的設定應參照主合同期限,不小于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否則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此外,房產和土地同時辦理抵押時,土地抵押期限的設定,還要兼顧房地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說應該小于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并與建筑物抵押的期限相一致,以確保抵押登記的規范性,有效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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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分為農村集體使用證(包括宅基地),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國有出讓土地使用證。劃撥土地只是給原用地的單位進行了土地和安置補償,沒有向國家繳納出讓金等費用,屬于政府無償劃撥給你使用。主要特點是無期限使用。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征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屬農民集體的土地由有權批準機關批準轉征為國有土地,屬于強制性征地行為。征用是一種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的行為,而不是土地使用權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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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年限規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在關于實施《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具體問題的通知中關于土地出讓年限的確定: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不超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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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點: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并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并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占有、*,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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