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相關依據:
(一)、在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和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建筑法》第七條、第八條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91號)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工程*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三)、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四)、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三、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驗原件);
(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項目經理證書復印件;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五)、招標(定標)備案書(附中標/定標通知書);
(六)、建設單位*銀行依法出具的*證明(工期一年內為*額的50%,工期一年以上為*額的30%);
(七)、已備案的施工(監理)合同;
(八)、工程質量監督申請表、安全報監表;
(九)、施工組織設計;(十)、有拆遷的,提供拆遷許可證復印件(驗原件)。
四、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政務中心建委窗口)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簽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第三條規定的全部材料,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3、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材料后,對于符合條件的,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五、開工有效期及延期: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時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建設單位既不按時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六、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于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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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辦理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審批流程
(一)申請人提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及相關材料
1、原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產權證明文件(復印件)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只限室外幕墻工程)(復印件)
3、工程中標通知書(原件)
4、施工合同(原件)
5、監理合同復印件
6、施工圖紙和設計文件審查意見(按規定必須審查的,原件)
7、公安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復印件)
8、裝飾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備案登記表原件(市裝飾辦先行辦理)注:所提交的申報材料應為原件。所有復印件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二)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但尚可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補正需補交的材料名稱、種類。
(三)符合要求的頒發《建筑工程(裝修)施工許可證》辦理程序
1、申請者提交申請材料2、1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3、發放《建筑工程(裝修)施工許可證》法定時限:15個工作日承諾時限: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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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的準備工作及辦理條件
(1)施工場地已基本具備施工條件;
(2)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3)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4)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單位。
(6)有滿足相關設計規范要求的施工圖紙;
(7)已在質量監督主管部門及安全監督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質量、安全監督注冊手續;
(8)建設*已經落實,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50%;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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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規劃主城區*程序及所需資料
*程序:登記受理住建局窗口辦理→窗口經辦人對資料審查并簽字→送住建局建筑業管理科審查或審批→送住建局領導審批→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所需資料: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復印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中標通知書(國家*、政府*項目)、施工合同(首頁、尾頁)、監理合同(*50萬元以上或1000平方米以上,首頁、尾頁)、勞務合同(*50萬元以上,首頁、尾頁)、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消防審核意見書、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高層建筑、重要公共建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50萬元以上項目)、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表、施工人員備案表、監理人員備案表、節能與墻體材料信息表。
2、市域其他區域*程序及所需資料
*程序:建設單位持《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請書》和所需資料向項目所在地城建服務中心申請→項目所在地城建服務中心受理簽章后報住建局窗口登記→送住建局建筑業管理科審查或審批→送住建局領導審批→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所需資料: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復印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中標通知書(國家*、政府*項目)、施工合同(首頁、尾頁)、監理合同(*50萬元以上或1000平方米以上,首頁、尾頁)、勞務合同(*50萬元以上,首頁、尾頁)、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消防審核意見書、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高層建筑、重要公共建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50萬元以上項目)、施工人員備案表、監理人員備案表、節能與墻體材料信息表。
價格數據來源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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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許可證的頒發按建設工程項目實行一項一辦。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到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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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計劃部門核發的固定資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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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已取得建設項日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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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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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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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標工作已完成,施工單位己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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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設單位已委托建設監理或建設單位建設工理機構資格己審定,施工單位在本工程的項回經理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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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物資和施工所需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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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按規定已在統計部門辦理了統計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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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它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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