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繼承,同其它遺產繼承一樣,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地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的一種。
(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二、繼承的開始、接受、放棄和喪失
(一)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條補充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二)繼承的接受。《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按照本條規定精神,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可以作出接受遺產的表示,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視為接受繼承。本條又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就是說,受遺贈人在繼承開始后,兩個月內必須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超過法定時間,未作出明確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三)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也可以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繼承人一經放棄繼承權,就不得再堅持繼承的主張。《繼承法》對放棄繼承權有嚴格的要求:,放棄繼承權,一般應書面聲明。第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遺產分割以前。第三,繼承人表示放棄,必須書面聲明或直接由繼承人作出明確表示,并經有關組織證明或公證機關公證。這樣做,有利于防止某些人假借他人已經放棄繼承權而非法侵犯其他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三、法定繼承的順序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首先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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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產公證要看情況而定。
一:如果繼承人是一個人,那就不需要公證,直接辦理過戶即可。
二:如果繼承人是多人,就需要公證,以達到產權清晰,公平的目的。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的一種。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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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打算買個房子,是個規化的小區,但是房子沒有房產證,只有土地使用證,這兩個證,是房產證更重要,因不房產有了你就有了房產的使用權,你可以抵押貸款,也可以買賣房產,而土地證只是確定你有一定的使用權,沒有買賣關系。如果說是對拆遷工作主要看你有沒有房產證,土地是國家的你沒有買賣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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