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批準,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政行為。國家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土地等。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的區別主要是: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財產所有權,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財產使用權。土地征用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在法律關系上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土地征用法律關系主體雙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國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農民集體;
2、征用土地具有強制性;
3、征用土地具有補償性;
4、征用土地將發生土地所有權轉移。國家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
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我國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包括: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償費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國家在征用土地過程中,所謂的公共利益的鑒定很有問題,有人懷疑這根本不存在。農民擁有的土地只有使用權,實質上沒有所有權,這是土地征用過程中引發問題的核心。就是地方部門為了自己的利益,不顧百姓利益,強行征用,導致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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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是屬于集體的,不能買賣也不能抵押,抵押的應該是土地使用權。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抵押問題。單獨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除荒地使用權外,其他都為法律所禁止。地上房屋與土地使用權一同抵押的,如屬企業房產,法律允許,但以后能否轉讓變現則無法律規定。實踐中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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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區別
1、簡單來說,國有土地在定義上屬全國人民;集體土地在定義上屬一部分人。
2、國有土地允許買賣,集體土地現在是不允許的。
3、從實務上來看,城市土地都是國有土地,農村土地都是集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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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屬于集體土地,然而農村集體土地有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所有權不得流轉,只能流轉經營權。因為所有權歸集體,承包權是集體賦予自己的用地保障,所以即使流轉了土地也只是幾年的土地經營權(使用權)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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