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到期后該房產產權理論上是歸國家所有,如國家物權法到時還沒有出臺相關補充條例,可交費或其他*延期的話。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可以通過購買、建設、受贈、抵押、繼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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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產權房”確切地說應該是“40年土地使用年限房”,年限不是房子的產權年限,而是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房屋的產權永遠是業主的,而土地是國家的,業主只有使用權。土地出讓是有償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需繼續使用,需提出申請并繳納土地出讓金。
《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在40年后如何,目前詳細的法律規定還未出臺,此外,土地出讓金的交納標準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計算方法。不過,如果今后該類物業比較普遍的話,土地到期后業主需補交的出讓金應該不會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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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70年產權,到底是什么意思?
一、這里先搞清二個概念,即“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70年產權,實際上是指土地使用權;而地上的房屋所有權是的,只要房子不倒塌,永遠是房主的。不存在70年的問題。
二、房屋70年產權到期后,怎么辦?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比較常見的是40年、50年和70年。房子的所有權卻是的,只要房子不塌(設計壽命一般為50年),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
1、按法理,如果到期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2、如果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現在,國家規定,住宅產權期滿后可自動續期。但再次申請土地使用需要補繳多少土地出讓金,應該以什么樣的標準補繳,擁有房屋產權的業主是否愿意繳,能否繳得起,一旦有房屋業主不愿意繳納,土地上的房屋該怎么處理?這一系列的問題暫時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能夠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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