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土地使用權分為商品房70年,商住房50年。純商業房40年,
到期后,依照物權法規定,你可以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需要依法繳納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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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的產權,70年代,幾乎都是公產,隨著改革開放90年代、陸續出現,買斷房、房改房、也就是私產,產權期限是大多是70年
據我的猜測:到期后還歸國家所有,再以自己花錢購買產權的*獲得使用權、和產權期限
事實:很多人的房子產權期限都到了,但依然還住在房子,因為國家并沒有一個正式的法律法規來強調和執行所到期產權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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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是居住,按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這個就不用煩神了。
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予以補償;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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