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建房[2009]274號)對業主委員會主任的任期做了明確規定: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之日起7日內召開會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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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2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派工作人員指導其換屆工作。
在任期中,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撤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應當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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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
我國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三十二條規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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