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可以退,定金不可以退!如果是定金,的辦法是你找一個購買該小區房子的顧客,把你的條子換成他的名字,把他的定金給你,需要經過開發商同意后就可以操作了!或者是托關系找開發商說情,盡可能的友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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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買房,交了定金,因為你自己的原因,又不買了,定金是不能退的!不錯,這就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一十五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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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好房子交了定金,再仔細比對,發現自己買的房子性價比不高,想著換一套更合適的房子。那么問題來了,開發商或者中介公司不給退定金。這讓購房者苦惱不已,對房子的好印象更是沒了。 一、定金能不能退 目前在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開發商一般都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向買受人收受定金。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開發商定金是不退的。這種定金的約定,對買受人極為不利,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買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開發商的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 好多購房人認為,購房定金與其它商品交易一樣,就像平常買東西一樣,交了定金就是這個東西給我留著,我準備要了,如果東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給你的賠償。以此類推到房子上,認為一旦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無論什么原因房子*終沒有買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還了,有些人甚至自動放棄了取回定金,這其實是一種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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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賣房的銷售,只要沒交完全款都可以退回來的,看你的態度不管在什么地方買的房子定金都是可以退還的,用心去找找樓盤各各方面那些地方是不符合規定的,以這樣的理由讓其退房,只要你態度堅決定是可以退的,不行就多去幾次售樓處,在說了開發商知道你鐵了心的不要房子,他們也不會因為你經常去售樓處而影響別的客戶成交。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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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時,和你簽訂的合同無效,可以要回 取得預售許可證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1、認購協議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該定金在性質上為立約定金。所謂立約定金,是為保證正式締約的定金。當事人訂立合同已經做了必要準備,相互間就合同內容已基本取得一致,但因為存在一些未定情形,當事人不愿意放棄成立合同的機會,于是采取立約定金來實現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以求*終成立合同,完成交易。當事人約定立約定金的,交付定金的當事人無故拒絕訂立合同時,喪失定金,收受定金的當事人無故拒絕訂立主合同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注意: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前收取的款項,可能為擔保金、訂約金、押金、訂金或者預付款 等, 對這里所講的定金一定要約定清楚,一是明確寫明為交付“定金”,或者明確約定該款項的處理辦法為:認購人不按照約定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該款不退,出賣人的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雙倍返還。這種約定實際上定金性質。 2.只是認購協議 沒有明確約定為定金性質的預收款項(如擔保金、訂約金、押金、訂金等),不管誰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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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定金一般分為訂約定金、履約定金、成約定金。你所陳述的情形應為訂約定金。依據擔保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你所陳述的房產商的霸王條款、不許添加補充協議,那是你個人的理解。如訂立的合同沒有損害你的合法權益的話,如不簽合同,則不可收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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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定金糾紛主要是因為開發商的行為沒有統一的規范,多數情況是先交定金、簽協議,后看合同,而合同中又包含一些由開發商自己擬訂的附加條款。 購房定金能要回來嗎?因購房者的原因未能訂立預售合同的,購房者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對開發商來說,如為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而與他人訂立預售合同;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即與購房者簽訂預售合同;未告知購房者在支付定金前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實,則開發商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于開發商和購房者的事由主要有,如雙方就預售合同的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或出現不可抗力等情況,導致預售合同未能訂立的,則開發商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如上所述,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只有因為開發商的過錯導致房屋合同不能簽訂時,購房者才能把定金要回來。從法律效力上說,商品房認購書中約定定金,對于買賣雙方都具有同等約束力,但是實際上購房者承擔定金罰則的可能性要比開發商大得多。在認購階段,購房者僅對房屋的大致情況有所了解,買賣雙方并未就合同條款進行任何實質性磋商。而一旦進入正式合同的談判階段,購房者有可能會發現合同條款的內容與自己*初的設想差距甚遠。在這種情況下要求購房者承諾一定與開發商簽署買賣合同,顯然是不公平的。 在此,我們為購房者提供幾點建議,幫助您在購房者能夠避免開發商的定金陷阱: 1、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押金”、“訂約金”等,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簽不成所交款項就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據有兩個:一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另外,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于不當得利,因此應當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以上就是對“購房定金能要回來嗎”“購房定金怎么才能要回來”所作的解答。總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如果想把購房定金要回來,就必須證明開發商不按照合同履行義務。鑒于此,我們建議您可以直接*律師,讓他們幫您全面分析案情、搜集證據,以幫助您要回購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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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交的是開發商還是個人,個人是要不回來的,開發商可以去商量,我講一下我自己吧,我交了三萬訂金,然后過了好久,房子升值很多大概好幾萬,但是我做生意賠了沒法買了,還不讓自己轉出去,我就商量反正你現在賣每平方多賺好多,就退給我吧,然后都退給我了。當然中間我廢了些口舌,但是還沒費什么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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