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不準購買農村土地,否則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等三類鄉(鎮)村建設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對這三類用地的范圍,法律和政策都有準確界定,必須嚴格執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規定,鄉鎮企業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企業.要嚴禁以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建設需要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都必須依法經過批準.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下簡稱鄉(鎮),村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法辦理規劃建設許可及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并納入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管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必須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用地規模必須符合有關企業用地標準.
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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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不準購買農村土地,否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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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開展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農村土地流轉其實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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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法:城鎮及市郊農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以外的農民集體或個人,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這些規定表明,城鎮居民可購買農村房屋,只是在取得房屋所有權時,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權轉為國家所有,同時應該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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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即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
一、小產權房的種類
1、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公共建設用地和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上建造的房屋。
2、在耕地或者基本農田上所建的房屋。對于第1種情況大多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向外出售的話不受法律保護,這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應否流轉及從屬性、無償性、無固定期限性以及一定的社會保障等屬性,國家對其流轉是要限制的,對向外流轉肯定是禁止的。對于第2種情況,基于堅守我國耕地紅線的原則,應嚴格查處和收回。
二、對小產權房能否買賣的規定《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工業、商業、教育建設,不過不能進行商品房開發建設。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的合同是無效的,購買的小產權房無法上市流通,不受法律保護。
三、小產權房能否買賣存在的問題有關部門多次強調,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者所謂的小產權房,雖然現在小產權房價格便宜,但由于不受法律保護,購買小產權房往往面臨巨大的風險。
1、沒有房產證,流通受限。住房建在集體土地上的,不允許對外銷售,沒有法律保障,拿不到產權證,對外流通受限。
2、拆遷補償難。小產權房大多屬于違章建筑,很有可能被拆除,并且不會得到拆遷安置補償。
3、質量難保證,房屋質量監管往往不到位,存在偷工減料現象,有安全隱患。
4、位置偏遠、交通不便、配套不完善、物業管理滯后甚至沒有物業。
5、繼承、遺贈產生麻煩。
四、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糾紛的類型大致有以下幾種
1、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簽訂購買宅基地或以買賣房屋為名實為購買宅基地的合同,農村居民不交付宅基地或者房屋,城鎮居民向法院起訴要求農村居民履行合同。
2、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或房屋后,農村居民反悔向法院起訴,主張合同無效返還原物的。
3、城鎮居民以農村居民名義購買宅基地及房屋后,造成權屬確認糾紛的及拆遷補償安置糾紛的。
4、城鎮居民購買多層或高層小產權房后,在房屋質量、交付等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
5、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后,幾經倒手產生的連環糾紛。期望可以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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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好,
1、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采取了嚴格的限制措施,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外的成員通過轉讓獲得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應該取得了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才具備購買農村宅基地的資格。
2、由于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因此城里人和農村房主簽訂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3、雖然沒有法律保護,不過還是有部分權益能得到保障。期望我的回答可以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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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不準購買農村土地,否則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等三類鄉(鎮)村建設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對這三類用地的范圍,法律和政策都有準確界定,必須嚴格執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規定,鄉鎮企業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企業.要嚴禁以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建設需要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都必須依法經過批準.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下簡稱鄉(鎮),村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法辦理規劃建設許可及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并納入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管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必須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用地規模必須符合有關企業用地標準.
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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