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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交房時間",是指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使房屋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的*通知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買受人在通知所確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的過程.交鑰匙能否算交房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清楚表明,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由此看來人們常說的"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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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們常說的"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
而實際房產交易中,存在著許多交易雙方因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發生的爭議.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認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鑰匙",而買房戶則認為,"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領取房屋鑰匙,還應同時辦理交付房屋的 權證書.
由此就引發了許多糾紛,這主要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
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戶占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戶.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著房屋 權的轉移.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 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戶占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
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房屋交付使用"的內容進行 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時要轉移房屋 權的,就應當按照約定來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
在此約定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買房戶"交鑰匙",而且還應當將房屋 權移轉于買房戶,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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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交房時間”,是指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使房屋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的*通知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買受人在通知所確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的過程。交鑰匙能否算交房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清楚表明,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由此看來人們常說的“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說,審判實踐存在著許多當事人因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發生的爭議。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認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鑰匙”,而買房戶則認為,“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領取房屋鑰匙,還應同時辦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權證書。由此就引發了許多糾紛,這主要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戶占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戶。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著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假如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戶占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當然,依照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房屋交付使用”的內容進行特別約定。假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占有房屋,并且同時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就應當按照約定來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在此約定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買房戶“交鑰匙”,并且還應當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于買房戶,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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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應以房產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為準。由此看來假如合同中對交房的履行標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就應以房屋所有權證取得的時間為交房時間。因此雖然已經將房屋建造完畢并通過竣工驗收,但沒有在約定期限之內辦好房產權證,構成延期的,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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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產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依法對房屋所有權進行登記,并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時,向房屋所有權人收取的登記費,不包括房產測繪機構收取的房產測繪(或勘丈)費用。
二、房屋所有權登記包括所有權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等內容。
三、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的計費*和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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