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4、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5、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6、產權屬于集體所有制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外商*企業和外國企業、外籍個人、海外華僑、港澳臺同胞所擁有的房產不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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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行為是否繳納房產稅的問題。依照《房產稅暫行條例》條文及房產稅征收的原理,從法理上來看轉租人不應繳納房產稅。依照《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由此看來國務院通過列舉的*在條例中就房產稅納稅義務人加以了明確。除此之外的一切人,均不構成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即使在產權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情況下,轉租人承擔先行代為繳納房產稅的義務,但即使如此,轉租人也只是代繳,而房產稅的實際承擔人仍然應當為產權人。依照《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這里所指房屋的租金收入應當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權取得的所有收入,而不是*終的承租人支付的所有承租費用(房產的真實租金)。從轉租的過程分析,通常真正的承租人只有一個,即*終的承租人,他支付的租金在產權所有人(出租人)、轉租人之間分配,在加價轉租的情況下,加價部分*歸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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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了解:你不需要考量個人房產稅如何計算的問題,由于房產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房產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房產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房產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房產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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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繳納房產稅義務的單位與個人。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由此看來上述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房產稅的納稅人。
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4.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5.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6.產權屬于集體所有制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外商*企業和外國企業、外籍個人、海外華僑、港澳臺同胞所擁有的房產不征收房產稅。征收*
1.按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為1.2%;
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為12%。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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