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證可以憑房產證直接過戶。國有劃撥性質在土地使用證需補交土地出讓金后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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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又稱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指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由城市各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該證主要載明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權面積、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圍。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是由縣級國土部門發放,可以到縣國土資源部門地籍登記部門*查詢,開發商大的土地使用證叫總證,假如總證不符,就不能辦理分戶個人的證,已就辦不了房屋產權證。
二、如何獲取土地使用權證,主要程序有這些:初始土地登記
(1)申請登記。由用地者到市國土資源局地籍股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和建設用地許可證,建筑許可證,房產證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
(2)地籍調查。由國土資源局派人到實地調查,全面核實土地登記申請的內容,計算宗地面積,繪制宗地圖。
(3)權屬審核。由國土資源局專職人員對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用途權屬來源、宗地面積等進行審核。
(4)注冊登記。填寫《土地登記卡》、《土地歸戶卡》和《土地使用證》。
(5)頒發土地證書。申請人憑身份證和《土地使用登記收件單》,領取《土地使用證》。變更土地登記(過戶)
(1)申請變更登記。屬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轉讓雙方填寫好轉讓申請書、轉讓合同書、轉讓登記表;屬繼承房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供公證繼承書,并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屬祖屋分戶的,提交分戶協議書或戶主申請,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還要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和原土地證書、房產證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
(2)變更地籍調查。變更應該與原來宗地登記檔案并案進行。宗地部份變更的,要實地核定面積,界址點,重新繪制宗地圖;宗地全部變更,界址沒有變化的,可不進行界址調查,但宗地圖應重新繪制。
(3)變更權屬審核。內容與初始土地登記相同。
(4)注冊登記,換發證書。注消原《土地登記卡》、填寫新的《土地登記卡》,更改《土地歸戶卡》。收回注銷原《土地使用證》,填寫頒發新的《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1)申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十五日內,憑抵押合同,貸款合同申請抵押登記。填寫土地抵押登記申請書。并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身份證等有關材料。
(2)地籍調查。由國土資源局派人對新設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宗地進行地籍調查。
(3)權屬審核。土地登記人員對抵押設定的登記內容進行審核。
(4)注冊登記。經審核符合登記的,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
(5)頒發證書。申請人憑身份證和《土地登記收件單》領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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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手續有:房產證,購房合同,付款*,舊的土地使用證,到土地管理局,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領取新土地使用證。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帶上房產證,購房合同,付款*,即舊的土地使用證到土地管理局,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領取新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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