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聽的情況是這樣,假如房屋使用權性質是居住,按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這個就不用煩神了。假如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
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予以補償;
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題主覺得我回答得好就采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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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廣義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既包括土地使用權的直接轉讓,又包括以在建工程轉讓、*轉讓、項目轉讓及房地產轉讓等為表現形式的間接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依照土地性質,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依照土地來源又包括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其中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又分為出讓用于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用于項目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限制條件,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上海地方法規等規定,出讓用于項目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已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在上海為未載明房屋權屬問題的綠色房地產權證);
(2)已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且應完成房屋建設工程開發*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出讓用于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1)已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已經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
(2)已經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通常指“七通一平”;
(3)已經規劃管理部門確定轉讓地塊的規劃使用性質和規劃技術參數,如容積率、建筑密度等;
(4)出讓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無論是出讓用于項目開發或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土地使用者的權利、義務均隨之轉移。鑒于自1995年1月1日,即《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日起,房地產開發經營用地,包括商品房、商業、旅游、娛樂、金融、服務業用地等,均應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取得。由于歷史原因,當地仍存在不少屬上述“六類用地”但尚未完成開發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如1994年5月1日前立項、1995年1月1日前批準的,六類用地及統征基地等剩余土地。此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如用于商品房開發則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已經商品房立項;
(2)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持有有效期內的建設用地批準書。該類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僅應獲得市、區、縣人民政府的批準,而且應由土地使用權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至于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直接用于房地產開發。如需使用集體土地,須先行辦理土地征用手續即征為國有,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然后才能開發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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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這種行為屬于由政府壟斷的土地一級市場。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是國家,國家憑借土地的所有權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的租金。出讓的目的是實行國有土地的有償使用制度,合理開發、使用、經營土地,由此看來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不屬于土地*的征稅范圍。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出讓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與贈與。它屬于土地的二級市場。土地使用權轉讓,其他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屬于土地*的征稅范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這種行為屬于由政府壟斷的土地一級市場。二者的區別在于:“出讓”是土地所有者(國家)次轉讓土地使用權;是不交納土地*的。“轉讓”是用地單位再度轉讓土地使用權。是要交納土地*的。例如,A開發商從北京市政府手里投得一塊地,后將其轉讓給B開發商。前一行為就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后者就是土地使用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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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征收契稅的計稅依據問題、契稅條例第四條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為成交價格。實施細則第九條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移合同確定的價格。由此看來土地出讓繳納契稅的依據應為市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讓金與受讓人取得土地的交易價款的總和。納稅人即土地受讓人應納契稅=(土地出讓金總額+土地交易價款總額)×4%。若土地交易價低于成都市的基準地價,則按基準地價計稅。
二、關于劃撥土地轉讓如何征收契稅問題,按照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以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或者土地*,若是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規定繳納出讓金,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仍然是出讓方。承受方是否代出讓方履行納稅義務、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由雙方協商自定。
三、關于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聯合建房契稅征收問題。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聯合建房應視作以土地權屬作價*入股,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一種形式,應照章征收補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契稅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契稅。應征契稅稅額=(土地作價額+土地出讓金)×4%。
四、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再轉讓如何征收契稅問題。目的是防止重復征稅,以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房地產時,由于土地使用權證變更在先,則在土地使用權證變更時征收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契稅、計稅依據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存量房屋產權轉移或變更時,由于房屋所有權證變更在先,由房管部門征收契稅,國土部門在收取土地*或補辦出讓手續作土地使用權變更時,不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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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四種*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采取*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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