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房產證是證明房屋合法的依據,土地證是證明土地合法的依據,二者證明主體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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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所有權有哪些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類,即城鎮的土地所有權屬國家所有,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屬集體所有。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和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不能抵押。只有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和集體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其地上走著物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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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現在我國頒布的土地證書主要有三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定所有權。
2、集體土地使用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4、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批準的土地他項權利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確認土地他項權利。土地證作用:房屋產權的憑證包括房產證(房產所有權證)和土地證(土地使用權證證),代表完整的房產權.領取房產證以后,應該憑房產證和契稅證以及原土地證等憑證,到國土資源局辦理新土地證手續.假如二手房的土地是劃撥的,還要繳納地價3%的土地出讓金(是轉讓的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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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土地從所有制形式上分為兩大類,一是國有土地,也叫全民所有制土地;另一種是集體土地。無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都是公有制的。集體土地有兩大方面,包括耕地在內的農用地,以及集體建設用地。我國實行的是*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而集體建設用地則包括農民宅基地、集體公益性用地(如村集體管理用房、養老設施、道路等),以及村辦工廠等用地。而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并不是分到每一戶擁有所有權,而是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村、村民小組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經營和管理。因此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權發證,就是要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一個集體經濟組織。而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相對應的組織或農戶個人是有使用權的,確權就是要明確其使用權。集體土地的流轉中,*前提和基礎的就是產權明晰,也就是先要完成集體土地的確權發證工作。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發證就是要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并登記發證。只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土地才能合法流轉。[1]《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各地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開展土地登記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對推進土地市場建設,維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受當時條件限制,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整體滯后,有的地區登記發證率還很低,已頒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大部分只確權登記到行政村農民集體一級,沒有確認到每一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這與中央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現實需求不相適應。明晰集體土地財產權,加快推進這項工作的任務十分緊迫繁重。按照中央有關要求,到2012年底要把全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時加快推進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發證工作。[2]《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確定了依法依規、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優先和全面覆蓋原則,即應該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法規推進;堅持將便民、利民、護民要求貫穿全過程,同時盡可能提高效率;在中央有關文件總體要求下,允許各地依照自身條件,在滿足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和管理需要前提下,進一步細化政策;對開展綜合整治和需要流轉的農村土地,優先進行登記發證,為整治和流轉提供條件;盡快完成綜合改革實驗區、農村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地區、城鄉接合部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滿足改革發展和穩定需要。全面覆蓋原則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覆蓋到全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2]。《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要求強化證書應用,明確規定實行憑證管地用地制度。要求凡被征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在辦理征地手續之前,應該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在征地拆遷時,要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補償;凡是進入市場流轉的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應該經過確權登記,做到產權明晰、四至清楚、沒有糾紛,沒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律禁止流轉;農用地流轉需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做好銜接,確保承包地流轉前后的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改變,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受損害;對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調整的,應該以確權登記發證為前提。為充分發揮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在國土資源管理各個環節的基礎作用,《通知》提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農村土地整治、農用地流轉、土地征收等各項重點工作掛鉤。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時完成工作的,農轉用、土地征收審批暫停,農村土地整治項目不予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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