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土地用途不變的話,雙方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經國土資源局批準后,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
2、假如涉及土地用途變更,先要就土地用途變更取得國土資源局的批準,雙方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補交土地出讓金,然后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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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有3條法律要求:
1、土地使用者假如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與承租人應該簽訂*合同,*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時,出租人應該依法辦理出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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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項目轉讓涉及房地產項目建設單位的轉移,涉及項目轉讓方已經簽訂的合同的效力。為了保護已經與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簽訂合同的當事人的權利,要求房地產項目轉讓的雙方當事人在辦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后30天內,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在辦理備案手續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要審核項目轉讓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已經簽訂的拆遷、設計、施工、監理、材料采購等合同是否作了變更;相關的權利、義務是否已經轉移;新的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是否具備開發受讓項目的條件;同時要變更開發建設單位的名稱。上述各項均滿足規定條件,轉讓行為有效。如有違反規定或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有權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者認定該轉讓行為無效,并可對違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處罰。備案應當提供的文件,在該條例中只提到了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各地在制定實際辦法時應當進一步明確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如受讓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條件、拆遷的落實情況、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以及其他的證明材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后30天內,到市、縣人民政府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轉讓備案手續。未經備案或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的房地產轉讓行為無效。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安置補償的,原拆遷安置補償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房地產開發的重要環節之一。項目轉讓之后能否保證被拆遷人的利益不受損害,是政府部門審查房地產項目是否允許轉讓的重要指標。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在項目轉讓過程中或者轉讓后,轉讓方、受讓方互相推諉扯皮,使被拆遷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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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涉及土地用途變更,先要就土地用途變更取得國土資源局的批準,雙方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補交土地出讓金,然后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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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這是對的這句話出自《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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