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證是一個比較籠統的概念,指的是可以證明產權歸屬的所有的證件,主要包括土地證,房產證,等等。房產證是一個明確的概念,專指那個房本,房產證和產權證的區別有以下幾點:房產證是權利人依法管理、經營、使用和處分房地產的憑證。主要記載業主所購房地產的房地產與土地的有關內容。如權利人名稱、身份證號;宗地號、土地用途、土地位置、宗地面積、使用年限;房地產的名稱、棟號、房號、用途、建筑面積、竣工日期、建購價款以及房地產他項權利等。現在頒發的房產證是由原《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合二為一,統一制作的房地產產權憑證,兩者主要區別是《房地產證》同時記載有土地文件和房屋文件,是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統一進行登記。而原《房屋所有權證》則沒有記載土地使用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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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權和產權有很大區別.
產權是財產所有權的簡稱,表明財產的法律歸屬.有了產權,就可以依法使用支配處置這些財產,并取得相應的利益.
就房地產而言,大產權也叫完全產權,即該房產在法律上歸誰所有,房產證就是憑證.
小產權也叫不完全產權,即只有使用權(長期),但沒有所有權憑證(房產證),法律上產權歸屬不明確,在買賣時存在潛在的風險,價格自然也便宜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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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指的是土地使用權限,不是房屋產權,續約也是指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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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證》是由原《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合二為一,統一制作的單一房地產產權憑證,兩者主要區別是《房地產證》同時記載有土地資料和房屋資料,是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同時進行登記。而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房產證》則沒有記載土地使用權問題。由于深圳市實行房地產一體化管理,過去的《房屋所有權證》、《房產證》都應換發成新的《房地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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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產權50年的和普通的區別:依照我國相關規定,居住用地使用期為七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使用期五十年,而房屋的產權是的。由于房屋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使用期會隨著房屋的使用期延續下去。無論50年產權和70年產權,房屋的使用“年限”是從屬于土地的使用年限,也就是從開發商與國土和房產部門實際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那一年開始算起,購房人實際上享受不到70年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提前一年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除依照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收回的,也要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補償。從上述說明能夠清晰看出,無論買50年或70年產權的房屋,其結果是一致的,假如細化一點,只是在下次續期(土地使用權)上早一點晚一點而已,不存在吃不吃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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