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目的】 ??為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規范保障性住房建設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規劃、計劃、實施和監督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按照基本住房標準建設和籌集,滿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要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各類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和限價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條【基本原則】 ??保障性住房建設堅持分散建設與集中建設相結合、建設規模與保障需求相匹配、建設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各類保障性住房需求情況,合理安排建設廉租住房、公共*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各類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和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構建多層次解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的供應體系。
第五條【運行機制探索】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研究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并軌,租售并重,保障對象愿購則購、愿租則租,逐步探索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住房保障對象并軌,三類住房統一建設,統籌配租、配售的運行機制。
第六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人民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實施和管理。
第二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設實施情況的監督。
第七條【職責分工】 ??省直各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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