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正式的名字是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為防空要求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后起,一些國家都各自陸續構筑了許多不同類別、用途和規模的民防設施,如:人員掩蔽部、指揮所和通信樞紐、救護站和地下醫院、各類物資倉庫,以及地下疏散干道和連接通道等。有些國家的城市,還將人防工程和城市地下鐵道、大樓地下室及地下停車庫等市政建設工程相結合,組成一個完整的防護群體。
人防工程應滿足防核武器、防化學武器和防細菌武器等三防要求;有些還要求兼防常規武器(炮彈、炸彈)的直接命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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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是一種有防護要求的特殊地下建筑,其常用的*有以下幾種:按抗力等級劃分,工程可直接稱為某級人防工程;按戰時用途劃分,可分為指揮通訊、人員掩蔽、醫院、救護站、倉庫、車庫等;按平時用途可分為商場、游樂場、游館、影劇院(會堂)等;從工程構筑*,又分為掘開式工程和坑道式工程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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