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關于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以下合稱物業管理用房),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提供給物業管理企業使用;業主大會成立后,無償提供給業主大會。產權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標準為: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按照不低于該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筑面積的0.2%提供。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積100平方米提供。業主委員會用房,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積30平方米提供。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為地面以上的獨用成套房屋,并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摘自《上海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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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指出,開發商在承建項目時,必須規劃處物業管理用房。 物業經營用房是指物業公司為管理項目而必要的辦公室、接待室、會議室、工具儲藏室等,還有物業后勤需要的餐廳、廚房、宿舍等。業主委員會成立后,還需要給業委會提供一間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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