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且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新建立的單位應當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且在辦妥繳存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單位錄用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第十三條: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變更或者注銷繳存登記,并且在辦妥手續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
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等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職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額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并且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為扣除.單位為職工繳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自發放月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存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并且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不得逾期繳存或者漏繳,少繳.?
第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受托銀行之日起計息.住房公積金的存款,貸款利率,每年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并且按照國家金融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章: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七條:制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計劃,應當優先保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一) 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二) 離休,退休;?
(三)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 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按照本條款第(二),(三),(四)項和第二款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應當同時注銷.?
第十九條: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戶成員或者非同戶的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且為提取人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或者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第二十一條: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職工,在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應當提供擔保.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單位,在建造或者購買職工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應當提供擔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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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且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新建立的單位應當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且在辦妥繳存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單位錄用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第十三條: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變更或者注銷繳存登記,并且在辦妥手續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
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等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職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額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并且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為扣除.單位為職工繳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自發放月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存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并且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不得逾期繳存或者漏繳,少繳.?
第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受托銀行之日起計息.住房公積金的存款,貸款利率,每年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并且按照國家金融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章: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七條:制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計劃,應當優先保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一) 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二) 離休,退休;?
(三)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 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按照本條款第(二),(三),(四)項和第二款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應當同時注銷.?
第十九條: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戶成員或者非同戶的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且為提取人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或者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第二十一條: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職工,在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應當提供擔保.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單位,在建造或者購買職工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應當提供擔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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