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1)土地使用權系依法取得;(2)按照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4)符合城市規劃。1)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A、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B、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C、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D、依照有關規定簽訂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省直機關和中央省附企業事業單位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有關批準文件抄送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3)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土地使用者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證以及與受讓方簽訂轉意向書,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4)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準予轉讓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5)有償使用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可以采取出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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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 以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中的土地*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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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 以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中的土地*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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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
(1)土地使用權系依法取得;
(2)按照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4)符合城市規劃。
1)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
A、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B、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C、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D、依照有關規定簽訂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省直機關和中央省附企業事業單位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有關批準文件抄送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
(3)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土地使用者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證以及與受讓方簽訂轉意向書,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
(4)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準予轉讓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5)有償使用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可以采取出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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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4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45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可見,劃撥用地使用權的并非不能轉讓、出租、抵押,只是權利人在行使這些權利時受到一定程度地限制而已。
其中第4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的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4、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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