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驗房時應著重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A、門窗外框周邊應打密封膠,門窗無劃痕、損傷,推拉順暢;
??B、水電部分,業主應著重檢查電路、排水是否正常,衛生間等用水房間應做蓄水檢驗;
??C、墻面、地面無空鼓、裂縫,用水房間應與相鄰地面有2cm的高差;
??D、地輻熱、暖氣管道的打壓是驗房的重點,試驗壓力一般為0.6Mpa,時間在10分鐘左右。
??驗房時,物業工作人員會攜帶檢驗電路、排水、打壓等設備。業主也應攜帶工具對房屋進行檢驗,如:小榔頭檢驗空鼓,卷尺測量頂梁、窗框、衛生間高差、層高,粉筆標注出現問題的位置,方便施工方直觀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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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商品房交房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5年11月30日
住宅應滿足下列條件,方可交付用戶使用:
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確認合格;取得當地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小區道路暢通,已具備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條件。
弱勢群體的權利:十種情況下可依法拒絕收房根據《住宅建筑規范》、《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等相關法規,消費者遇到下列情況之一可不收樓:
1、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條件的”:
依據:《住宅建筑規范》第11.0.1-2條
2、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依據:《住宅建筑規范》第11.0.1-1條3、不提供《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的:
依據:《濟南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4、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5、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款
6、開發商經批準改變商品房規劃設計未經買家認可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門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8、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并解除購房合同: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四條
9、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二條
10、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三條
關于房屋公攤面積的國家標準
關于商品房的公攤面積,國家沒有相關規定,房屋的公攤面積的大小,取決于房屋建筑的規劃設計是否合理、以及房屋的配套設施多少等等。
按照《房產測量規范》規定:應當列入共有面積進行分攤的有: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共有建筑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筑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筑面積。
因此,凡是上述設施齊全的,其分攤面積即相應較大。
國家規定的開發商交房時都需要提供什么文件
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三書一證一表”齊全是樓房質量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權威認可的標準,是開發商交樓的必要條件。“三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建筑工程質量認定書》,“一證”是指《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一表”是指《竣工驗收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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