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面積超出,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
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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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超出國家規定的面積,會對土地確權造成影響。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宅基地超面積部分,或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宅基地超占部分,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數,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村莊集鎮規劃重新建設時,村民讓出超占的面積后,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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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超出面積具體的處理方法,需要根據時間段來看。
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在1982年之前已經建造的住宅,之后住宅面積一直沒有擴大的,無論是否超出了規定使用面積,都能夠予以確權;即無論中間是翻建了還是加蓋了,只要占地面積沒變,就算超出規定面積也能夠確權。
但是,在1987年之后建造的房屋,宅基地面積超出規定的,在補辦相關手續后,對超出標準面積的部分只能是在權屬證書中注明,只能對沒有超出規定面積的部分予以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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