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開發商在與買受人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一般都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向買受人收受定金。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開發商定金是不退的。
這種定金的約定,對買受人極為不利,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買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開發商的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
實際上,買受人發現自己不具備購房資格之后,定金是可以退的,畢竟合同是有有效性的,但退定金的問題還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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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可以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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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時,可以退定金的情況主要是以下幾種:
1、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用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
2、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于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
3、此外,對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以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至于不具備購房資格交定金可不可以退這個問題,原則上是可以退的。但想要退還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購房者在與賣家簽訂定金合同時,應該在合同里寫清楚退還定金的情況有哪些,以及什么條件可以退還定金。
根據合同法的精神,合同有效是原則,合同無效是例外。合同無效的條件是有嚴格限制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此為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故而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沒有違反上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所達成的合同便是有效合同。
因此,無論是怎樣的限購政策導致購房者沒有購房資格,都不能影響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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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朋友之前買房時跟銷售聊了很久,*終決定先交定金,畢竟中意這個樓盤很久了。但之后出了限購政策,我朋友發現自己不具備購房資格了,于是就要求銷售退定金,否則錢就白花了。
可是這個銷售有點不講理,不同意將定金退回去。雙方在協商了很久之后,我朋友打算起訴開發商,原則上他們是應當退還定金的,實在談不妥,就只能走法律途徑了,具體細節可以向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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