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使用人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有關服務內容,收費事項,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合同或協議中有關收費的約定應當符合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未經業主,使用人同意,一次預收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不得超過6個月,也不得擅自向業主,使用人收取長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質的押金,保證金等費用
這些都是在<物業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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