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在你們的合同違約責任條款里,沒有約定不按時繳納租金和不執行違約賠償,甲方就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約定,你就不可以收回,但是你可以以合同糾紛為由起訴到法院,讓法院執行租金問題,如果你要收回土地,就要給對方地上物品的補償金,法院會指定評估單位。希望可以幫到你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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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違約金的額度法律沒有明文限制,這是需要合同雙方自愿約定的。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話(高于實際損失的30%即為過分高于),發生法律糾紛時,可以要求法官根據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減少賠償金額。
如果合同總的*費只有3300元的話,您放心,對方太不懂法,一萬的違約金形同虛設。土地的使用價值就3300,再怎么違約也不可能三年用不成這土地吧,這也超出了你對違約風險的逾期。
但還是建議雙方事先協商好。到時候走法律程序減少賠償的話,手續繁瑣,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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