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有七十年,因此,七十年后的使用權確實值得購房者關注。《物權法》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但是,新修正的《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又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該規定并沒有對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進行區分。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房屋所有權人可以繼續使用土地,無須另外申請。而依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必須另外申請,否則喪失土地使用權。但無論是按照哪一個法律規定,房屋所有權人繼續使用土地,都應當另行繳納土地出讓金。《物權法》中的“自動續期”,應當理解為期限屆滿后,按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出讓金價格繳納地價,而《房地產管理法》中的“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則賦予了政府調整出讓金的權利。兩個法律之間的差異還需要立法部門予以解釋,在新的解釋尚未出臺之前,《房地產管理法》將優先適用。因此,從現行法律規定,尚不能判斷你所購買的房屋,在七十年使用期限屆滿后,還需要投入多少*才能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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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到期后,你就只對建筑物享有產權了,如果國家沒有建設計劃,則你需要按照當時的土地出讓金水平,交納土地出讓金以延續土地使用權。
如果國家有建設計劃,比如修路、建設公共設施、拆遷建新樓等,就會取回你的土地,并按照你的建筑物的折舊,補償你一些錢,然后就是你搬家走人了。
目前就這個政策,因為還沒有到期房產,所以還沒出什么事情,已經有人開始質疑這個政策的合理性了,等待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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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2、《物權法》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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