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中沒有采光權的具體規定,只是對于相鄰權作了一個抽象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中的相關規定: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有沒有對你的采光權進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時間的長短來認定的.至于間距,你現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該房屋進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續,是否有施工許可證及規劃許可證等.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權并沒有統一的賠償標準.因此,建議參考下列因素來合理提出請求金額:
由于對采光權的侵害不僅體現在對物權的侵害上,還可能導致健康權、身體權、人格權以及其他權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權侵權實際上是多重侵權的綜合,賠償內容應當包括:由于陽光遮擋導致電費、采暖設施增加的費用,健康補償費、視覺污染費,因采光損失導致房屋價值貶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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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權: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這屬于相鄰關系。《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 ,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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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采光權距離的規定。 關于日照還有一個部門規章: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標準,則采光權受到侵害無疑.當然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還有地方性的規定. 住宅的日照標準不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舊房改造可酌情降低。當一套住宅居室空間總數超過4個,其中有兩個應該獲得日照。采光系數值臥室、客廳不得小于1%,窗戶和地面的面積比應為1比7的比例。窗戶的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米。 如果是真的影響你的采光,你可以找他協商,必要時到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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