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種分類:1,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分為:出讓,劃撥兩種.2,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性質分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3,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土地用途分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過去籠統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當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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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以向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讓金為代價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①.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合法取得*為拍賣、招標、掛牌、協議。②.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依雙方約定采取分期付款*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未付清全部出讓金前,土地使用者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
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內容:①.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出讓使用期限內依法對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權和部分處分②.分期付款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期間,土地使用者對土地不享有部分處分權。③.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享有所有權
3.國有土地使用的期限:①.依照國務院的現行規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按土地用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居住用地7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②.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廣義的農業生產的,使用期限*長不得超過50年。③.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與用地者可在不超過出讓年限的前提下,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出讓年限。
4.改變出讓合同中的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應該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定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5.土地使用者應該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開發、使用土地,不得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應該符合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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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鎮國家所有的土地,我國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對城鎮國有土地,公民可以通過下列*獲得土地使用權。
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實際辦法有協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議、招標或拍賣的*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
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后,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依照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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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國有土地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分為:有償取得和行政劃撥,其中有償取得*有: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凡是商業、進融、商品房等六類經營性用地都應納入土地出讓范圍。2)國有土地*。3)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4)國有劃撥土。是指原屬城市國有土地,國家應建設需要,無償劃撥給建設單位使用的土地,非經營性用地,現在采用行政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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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可以的,不過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可以使用出售、交換、贈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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