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取得的*分為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荒地拍賣、撥用宅基地、撥用企業用地、農用地承包、集體土地入股、其他等。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農用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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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存在著兩種不同的*。一是國有土地*;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實質上國有土地*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別:,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屬于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于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第二,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主體。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依照*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應該依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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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國有土地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分為:有償取得和行政劃撥,其中有償取得*有: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凡是商業、進融、商品房等六類經營性用地都應納入土地出讓范圍。2)國有土地*。3)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4)國有劃撥土。是指原屬城市國有土地,國家應建設需要,無償劃撥給建設單位使用的土地,非經營性用地,現在采用行政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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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可以的,不過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可以使用出售、交換、贈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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