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是通過市場*按等價補償的原則將土地的使用權讓度給他人,劃撥則是通行政手段無償把土地使用權讓度給企事業單位。兩者的相同點是都是土地使用權的讓度,不涉及所有權。不同點是,轉讓的*不同;轉讓的對象不同;補償的*和數額不同。轉讓是通過市場等價交換得到足額補償的,劃撥則是再交換時通過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得到適度補償的。樓主,兩者的過戶的費用也差別很大住宅土地(劃撥)出讓金=評估價×1%+27元(工本費+測量費)住宅土地(出讓)出讓金=27元(工本費+測量費)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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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大多對房屋產權問題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還具備所占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住宅的使用權限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于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房產權70年從開發商開始蓋房就開始算了。不能把土地產權70年和使用權70年混為一談,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混為一談了,正確的說法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為70年”。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權的區別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于: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到期后,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于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并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兩者的區別:
1、兩者的權屬不同,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作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但我國實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因此,土地證上載明的使用終止日期一到,國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相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后,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屬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答疑:Q:房產證上會寫上年限嗎A:購買商品房后,由住建局發放的房產證,國土局則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有些地區會在房產證上注明土地的使用年限,目前清遠的是沒有注明的,另一方面,如業主需求土地使用證,則需要開發商協助向國土局申請。Q: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有什么區別A:要買房子首先要看兩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就有你所購買房屋的土地分攤面積和性質以及年限,住宅用地是指用于居住建筑的用地,非住宅用地包括“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等。國有土地使用證是公有的,房產證是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50年、70年是針對該地塊的土地使用年限,而商品房被購房者購買后,則屬于業主所有,但業主僅擁有這塊土地上對應的商品房擁有權,而沒有土地的使用權。另外,只有土地才有使用年限。業主購買商品房,目前沒有硬性規定需要發放國土使用證,業主如有需求,則需要在開發商的配合下向國土局申請。Q:房屋產權是從什么時候算起,如何界定A: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土地使用權使用起止年限以土地出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為準,不考慮你和開發商簽署的預售合同日期。比如一個開發商2006年買的土地使用權,3年的開發時間,你2008年買的房子,2009年才交房入住,那么你的產權時間從2006年算起70年。土地使用年限按土地證上的用地性質來劃分。Q:產權到期后房子該怎么辦A: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才開始房屋產權年限的問題,從首批擁有房產證的業主至今也不過30多年,距離產權70年還有一段距離,目前國家暫無條例明確規定,產權到期后的具體處理方法。現在普遍認為的是,到期后交納一定費用便可以繼續續期,但具體的操作方法還沒有明文規定。Tips:查房屋產權時要注意的情況:
1.有房屋未必有產權,如單位自建、農村宅基地建房、社區配套用房、違建房等;
2.產權是否登記如預售房、抵押商品房未登記等;
3.產權是否完整如已抵押未解除、公房不符合上市出售條件;
4.產權有無糾紛如拍賣競得、婚姻或財產繼承、確定為拆遷的房屋等;
5.有房地產兩證未必就有產權,如偽造房產兩證、被查封或強制拍賣、遺失補辦后發生過轉讓。希望有所幫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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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不進行任何開發建設而以牟利為目的的將土地使用權買入或者轉手賣出的行為。行為人不是為了開發建設,而是為了牟取暴利買賣土地使用權的,即可認定為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毫不掩飾和明碼標價將土地賣給他人,從而收取價款;二是變相買賣土地,即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買賣的實質而將土地賣給他人的行為.筆者認為,上述對“倒賣”的兩種理解均為學理解釋。現代漢語詞典》中無“倒賣”一詞,只有“倒手”一詞(從一個人的手上轉到另一個人的手上,)倒賣的法律內涵是什么?由于倒賣無明確的法律內涵與概念,所以,對倒賣的認定就各說一詞,意見不統一。有導致“罪刑不法定”的危險。轉讓、倒賣的是土地使用權。即將自己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教唆、幫助他人將他人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移的,才能構成本罪.為何限制為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如將他人的土地使用權進行非法轉讓與倒賣,是否也構成本罪?將他人的土地使用權,在他人不知的情況下,予以轉讓,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益。此時,如果轉讓的行為又是非法的行為,是否也構成本罪?筆者認為,非法轉讓他人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手段非法,侵犯了土地管理秩序,也可能構成本罪。其理由在于:本罪保護的法益是土地管理秩序,而非財產的所有關系或占有關系。與倒賣文物罪類似。倒賣文物罪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客觀方面是非法轉讓國家限制交易的土地使用權與倒賣禁止交易的土地使用權。兩者著重于對國家管理秩序的保護。倒賣他人的文物可以構成倒賣文物罪,倒賣他人的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他人的土地使用權一樣地也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對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我國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或劃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依法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讓給使用人,原始取得人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要轉讓土地使用權,不能隨意進行,而應依法處置。集體土地使用權,其所有者及其代表可以依法通過承包、分配、*、撥付等*向符合法律規定的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權。不管是原始使用人還是第二使用人,不論是他人,還是自己的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均可構成本罪如果村民小組符合上訴內容就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建議上訪或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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