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變更建設用地的方法土地改變用途為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掛牌*重新出讓。主要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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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為您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需要繳納契稅;契稅*為3-5%。在現行中,房地產企業繳納土地契稅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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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協議、招標、拍賣三種*。通過我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您解決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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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權指單位或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2.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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